发布时间:2025-04-05 10:22:37源自:本站作者:PB2345素材网阅读(14)
【摘要】中国社会已经真正步入权利的时代,中国维权行动面临的重要问题是部分官员的维权意识与日益高涨的民众行权行动的要求不相适应。
黑社会在秘密性和组织性的引诱下会道德失控,从而极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有些秘密会党,如天地会、哥老会,在清末甚至成为辛亥革命的组织资源。
本文的分析表明,国内民间法研究者所着重强调的正当性本土资源与非正当性本土资源具有类似的社会基础与结构性原则。秘密会党一般没有超世的人心蛊惑,主要以现世的生活互助、抗暴,甚至夺取政权为目的。宗教的功能就在于当现世的愿望得不到满足时,就试图通过来世的希望而得到圆满。异姓结拜在中国由来已久,著名的如东汉末年的刘备、关羽、张飞的桃园结义。黑社会作为一种边缘性的社会组织形态,如果要对其作实证的考察,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方法可能是非常恰当的,但问题是应用这种方法是非常困难的:学者不可能如同乡村秩序研究者那样深入虎穴进行一番客观、冷静、置身其外的观察,因为田野调查本身以及随之而来的公开化会危及调查者自身的安全,黑社会自身的存在也不会允许这种调查。
即便那些正当性的本土资源或民间秩序与国家法秩序存在结构性原则上的冲突,而不是简单的复制与借鉴关系。与某些正当的民间组织类似,黑社会组织是普遍信任缺乏所导致的特殊信任现象。进而,政法委不干预个案,司法独立,乃至社会主义法治,都可以进行技术化处理。
规范律师执业,加强律师监管的目的是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无需发动政治化的整风运动,更不应矫枉过正地不尊重律师的职业道德操守,要求律师协助司法机关准确打击犯罪。( 1) 党不干预个案,这是基本原则。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纠纷频发,司法资源供给不足,司法机关面临案多人少的难题。法治改革以司法改革为核心。
从现在做起,从细节做起,从法律技术领域做起,逐步推进,量变促进质变。职务行为豁免权,是司法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免受法律追诉,免除法律责任的特权,包括司法官在依法履行职务期间实施的行为和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以及对于司法官在执行与司法职能有关的事务时,免承担出庭作证的义务。
改革路径,先前往往遵循由外围到中心、由地方到全国、由基层到中央,但今后应更强调由顶层到基础、由国家到地方、由中央到基层的改革路向。(2)改革和健全司法救助制度,着重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完善,注意与刑事和解制度相结合,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合理设置和筹措救助基金,并有条件、分阶段地过渡到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二是中国正处于权利压制型社会,民众普遍压抑和郁闷,需适当疏解,而要求公开是最基本和最容易实现的。因此,司法改革可从法院和法官的内部独立做起,切实消解司法行政化,提升司法的独立性,上级法院不干预下级法院,领导不干预法官办案。
( 六) 弱者保障 弱者保障,即保障司法的可接近性。尽管《决定》仍强调司法权力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但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职权配置应注重监督制约,取消互相配合。我们更期待未来十年的司法体制真正开启改革的破冰之旅,从强化审判独立到确立司法独立,尽快迈向公正、高效、权威、独立的社会主义现代司法制度。( 二) 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旨在正确处理司法与党政、地方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司法与党的关系。
( 3)整合检察、纪委等机构职务犯罪的反贪职能,建立统一和独立的廉政公署。即使在现有的政治和司法体制内,司法改革仍然有较大的空间。
因此,区别对待,分级分层,先易后难,是推进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策略。例如,司法经费由中央保障或许在近期难以实现,却可首先实行省级的司法经费统一保障。
目前全球有137个国家实行官员财产公开制,为何在中国难以推行,绝对不是因为体制性障碍,而是因为触动了官员阶层的利益。考虑到中国目前的政治架构和司法体制,可考虑由全国人大设立司法改革委员会。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保障判决执行。有关司法案件的信息得到相对更多的披露,这主要得益于自媒体时代的到来。近年来,中国司法改革走过艰辛、努力、收获却不尽如人意的旧航程,又将载着法治中国的梦想驶向远方。提高司法效率和保障司法公正一样,同为司法改革的目标。
《决定》涉及的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等,正是实现法院内部去行政化的重要举措。因此,必须改革信访、上诉、再审制度。
三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公开的需求被无限放大,控制信息的难度更大。其他切入点,诸如,党内民主改革优先,保障言论结社自由优先,财税改革优先,法治改革优先。
较长时期以来,由于所谓改革的琐碎、肤浅、短视和相互冲突,导致改革备受质疑,改革本身被污名化,故没有全盘考虑的顶层设计,任何实质性改革必将障碍重重,寸步难行。《决定》专节规定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涉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确保审判检察独立,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领域,为下一步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
司法改革应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切入点优先突破。( 3) 以对抗制为基础完善司法程序,对程序违法的制裁更严厉。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可视为司法改革迷途中的航标,指明方向,引领未来,这对走出当前的改革困境,开创新局,意义重大。但目前陪审制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严重问题,尤其是陪而不审。
司法经费由中央财政单独列支,统一保障,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这体现了中央对法制建设、政法工作以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高度重视。
保障司法公正,主要应做到: ( 1) 打击司法腐败,加强司法监督,尤其是充分保障律师和当事人的权利,因为律师和当事人最有监督司法的内在动力。( 二) 司法改革的去行政化 司法改革攻坚,坚在何处?坚,集中体现于司法改革的行政化逻辑。
这样的技术性改变对于中国司法生态的改变至关重要。司法改革路径,应强调由顶层到基础、由国家到地方、由中央到基层的改革路向。
( 二) 经费保障 司法经费是司法活动的基础。司法独立欠缺,司法公正不足,都亟须解决,切不可因噎废食。保障司法独立,遏制司法腐败,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政治体制改革的切入点,首先应当是民主改革,从县区一级推行直选。
( 5) 坚持审判中立,保障当事人平等和对等原则,尤其在刑事诉讼中,杜绝公、检、法联合办案的现象,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近年来的司法改革实践表明,由中央政法委领导的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司法改革,在整体部署和安排上主导性过强,导致各部门的改革积极性不足,缺乏公众参与,无法激发民众的热情,发挥民众的集体智慧,民众的谏言也难以有效地进入顶层,削弱了司法改革本身的正当性。
( 2)全方位促进司法公开,尽快落实审判流程、裁判文书上网、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公开平台,明确应当公开而不公开的责任,避免公开流于形式,尤其需加快裁判文书网建设,全面公开裁判文书。未来应借鉴英、美、法等国家的陪审制和大陆法国家的参审制,立足中国国情,解决陪而不审、民众缺乏积极性等中国的实际问题,从制度完善入手,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民主为目标,建立符合国情的陪审制。
例如,强调调解优先源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和维稳的政治任务,但法院重视调解并不一定要调解优先,更无需规定调解率的硬性要求,调解只是纠纷解决的方式之一。2013 年11 月15 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的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 下称《决定》),超越既往以经济改革为主体的局限,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总体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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